
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六條。
附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六條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銀行、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