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附本公會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部分內容修正及對照表,請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11年6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136100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依金管會111年1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536號令規定,修正本公會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
三、有關本公會建議放寬投資人須知「第一部分:基金專屬資訊」篇幅限制部分,金管會函復「基於基金專屬資訊係為利投資人閱讀基金之重要事項,涉及基金重要事項之詳細說明,應引導投資人詳閱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第二部分,其篇幅仍應以4頁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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