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第六點修正條文 對照表及本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第二十二條之二修正條文對照表,請查照。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0月12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148179號函同意備查。二丶旨揭條文新增「且公司因替代作法提供電語機為通訊管道者,應於台股交易時段錄音且其錄音保存期限應至少為五年」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已獲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會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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