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3年11月27日金管證投字第 113038578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84號
主任委員 彭金隆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之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二。


附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之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四條之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 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 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之業務測驗合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 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 上。

(二) 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 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 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 上,成績優良。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