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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民國112年6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452號令)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20263452號
 

 

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部長 林 右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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