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修正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四條及第十一條、「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及「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第二條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3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號函同意核備。
一、本次「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修訂緣由及重點摘要如下:
(一)為提升資訊透明度,增進上市公司公告自結損益資訊之意願,就已公告自結損益之公司,其辦理通過財務報告或年度自結財務資訊之董事會召集通知,豁免適用發布重大訊息之作業,爰修正處理程序第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款第三目。
(二)為明確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適用情況,上市公司連續三個月公告之營業收入為零或負數者,得排除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適用,爰修正處理程序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二、本次「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修訂緣由及重點摘要如下:
(一)為避免資訊重複,考量財務資料可自上市公司之其他申報資訊查得、上市公司最大可買回自己公司股數及金額等資訊可自財務報告或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資料查得及現行規定已要求上市公司於公司網站公司治理專區揭露公司治理規章等資訊,爰刪除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款及第二項第二十款第四目。
(二)為簡化上市公司申報作業,調整獨立董事資訊暨全體董事出席董事會與進修情形、產業分類基本資料及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申報頻率,爰修正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九丶二十三款及第二項第二十款第五目。
(三)配合股東會議案資訊標準化及英文化之推動,增加列舉董事候選人名單自願揭露之資訊包含英文姓名,爰修正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款第三目。
三、本次「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修訂緣由及重點摘要:為與國際市場接軌,強化國內上市公司與投資人之溝通暨兼顧市場穩定性,就大型續優且著重公司治理之上市公司,增列得於法說會中說明中長期展望,得不適用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條件,爰配合修正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
總經理 李 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