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等3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相關書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1379291號函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7條等規定。
一、考量產業及上櫃審查實務作業所需,並參酌中介機構建議,爰修正旨揭規章,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放寬申請上櫃公司得因法令限制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重大政治經濟環境因素影響等情事,再申請延長掛牌期限至遲不得逾上櫃契約生效後一年。
(二)放寬永續型創業投資公司有關投資比率之申請上櫃條件,即:創業投資公司除應於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投資總額達資產總額之六成外,上開投資比率並應於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六成,或平均達六成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較前一個會計年度為高。另修正創業投資公司上櫃後達股票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標準,就現行投資總額未達其資產總額之六成一節,明定未能於後續檢送之十二期財務報告期間內改善,且無正當理由者,即應變更交易方法。完成者,其股票始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三)修正本國發行人不宜上櫃條款有關「重大非常規交易」審查認定標準,刪除大量資金貸與他人有關「大量」之標準,使其回歸主管機關函令定義。
二、配合前揭規章修正及簡化申請上櫃時應檢附公開說明書紙本份數,爰修正下列文件:
(一)「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之附表一「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
(二)「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附件十二「審查報告」。
(三)本國發行人申請上櫃案由推薦證券商填製【永續型創業投資公司申請上櫃】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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