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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正「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規定」及相關附表。(民國113年5月24日證櫃審字第11301008931號公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13010089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

修正本中心申請上櫃案由中介機構填製之檢查表及發行公司辦理募資與併購案等相關申請(報)書暨其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0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416757號公告、110年4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362463號公告、本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規定」第5條規定、「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29點及「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第44點。

公告事項:

一、配合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範用語一致性,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規定,即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之確信案件,係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應適用確信準則,爰修正旨揭相關書表。
二、另併同修正本國及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法律事項檢查表,將申請公司應設置符合本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之公司治理主管一節納入檢查項目,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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