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等4項規章之附件(表)暨本國及外國發行人申請上櫃須檢附由中介機構填製之部分檢查表如附件,除修正內容敘明之適用日期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7條等規定。
配合本中心近期規章修正,包括全面開放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一般板及創新板上市之公司符合申請上櫃條件者得向本中心申請上櫃之機制,及廢止本中心「資訊軟體公司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暨本中心應檢視本國申請公司基層員工薪資水準是否達到基本工資之1.3倍等,爰修正旨揭書件。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