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九條之二、「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八條之一、第三十二條、「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四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四條之一、「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外部審議委員迴避要點」第二條、「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第六條、「上市股票案股票交易辦法」第三條、「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八條、「主辦證券承銷商受託協助委任公司遵循我國法令暨本公司上市相關規章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六條、「有價證券初次上市前業績發表會實施要點」第八條及訂定「創新板申請上市案創新性審查作業要點」暨修正股票上市申請書、外國發行人及股票創新板第一上市申請書、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訂定提升企業價值專區聲明書如附件,自即(114)年1月6日起實施。
業經財團法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2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號修正後同意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