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請建議展延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手續費後收級別費用結構聲明書之上線日期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修正「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條。
附修正「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條
部 長 葉俊榮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民政、戶政、役政、地政、人民團體、合作事業、營建、警政、消防、入出國及移民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
第 十一 條 受託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