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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修正「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民國106年11月15日法令字第10603515230號令)

法務部 令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法令字第10603515230號
 

 

修正「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八條、第九條。
附修正「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八條、第九條
部  長 邱太三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八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檢具該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報本部備查。
第 九 條  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本部備查: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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