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八條、第九條。附修正「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八條、第九條部 長 邱太三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八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檢具該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報本部備查。第 九 條 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本部備查: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