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
條文。
復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107年9月13日中信顧字第1070052317號函及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107年9月7日中託業字第1070000521號函。
配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境外基金資訊申報平台建置旨揭聲明書專區之時程,同意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後收級別銷售應要求投資人簽署旨揭聲明書之上線日期展延至107年12月底,請貴公會轉知並督促會員儘速完成資訊系統測試及上線作業,屆期如未能提供投資人簽署聲明書者,應暫停銷售手續費後收級別之境外基金。
附修正「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
分條文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