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勞動部修正「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3條、第10條、第11條,名稱並修正為「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 可及監督辦法」。(民國112年03月14日勞動綜1字第 1120162818號令)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勞動綜1字第1120162818號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
修正「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名稱並修
正為「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附修正「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部 長 許銘春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