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降低證券商與保管機構間交割作業成本暨提升整體市場金流效率,開放證券商得與保管機構約定就同日證券買賣款項交割按互抵之淨額收付價金,不以每一委託人帳戶進行款項收付為必要,爰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並自 113.12.02起實施
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二條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七條條文如附件一,並自 113 年 12 月 2 日起實施。
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 年 5 月 23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30335021 號函同意照辦。
一、為降低證券商與保管機構間交割作業成本暨提升整體市場金流效率,開放證券商得與保管機構約定就同日證券買賣款項交割按互抵之淨額收付價金,不以每一委託人帳戶進行款項收付為必要,爰修正旨揭規定。
二、前揭作業原則(附件二)如下:
(一)委託人屬同一證券商且同一保管機構,證券商與保管機構得以該等委託人總買賣互抵淨額辦理應收付款項。
(二)委託人買賣交易發生錯帳或遲延交割等情事,保管機構對證券商之淨收付金額須剔除該委託人交割款項,至證券商申報錯帳或遲延交割及後續處理則依現行規定辦理。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證券商與保管機構採買賣互抵淨額收付作業原則.PDF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