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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令1則。(民國114年1月14日金管證期字第1140330019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王小姐
電話:02-87735100分機7257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30019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令1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本會業於114年1月14日以金管證期字第1140330019號令發布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令。

正本: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佩君女士)、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宗聖先生)

副本:

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自心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張傳章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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