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令1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本會業於114年1月14日以金管證期字第1140330019號令發布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令。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佩君女士)、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宗聖先生)
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自心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張傳章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