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財政部及經濟部就本會於「113年金融建言白皮書」建議協助推動鼓勵企業及勞工辦理員工福利信託一案之回應意見(節錄如附件1)供參,請 查照。
一、依據金融總會114年1月3日台金聯總字第1140000018號及114年1月7日台金聯總字第1140000025號辦理(附件2)。
二、本會前於「113年金融建言白皮書」建議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儲備退休資金,推展普惠金融,建請相關主管機關(金管會、財政部、經濟部)協助推動鼓勵企業及勞工辦理員工福利信託等三項措施在案,其中第2項具體建議為:主管機關函釋中小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增加給付之薪資費用,係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規定,依「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就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75%限度內,自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以增加企業辦理之誘因並達到加薪留才的效果。
三、上開建議財政部及經濟部回應意見彙整摘述如下(如附件1):
(一)依113年8月7日總統公布修正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平均薪資,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七十五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其施行期限自113年1月1日起至122年12月31日止。
(二)本條所定平均薪資係指月平均經常性薪資,如本案所提「中小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增加給付之薪資費用」屬員工月經常性薪資之一部分,得適用本條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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