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1302344321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瑞斌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佩君女士)、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慧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松季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正之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
本會法律事務處、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以上均含附件)、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