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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內政部有關「以住宅成立信託,於信託存續期間作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使用,得適用相關租稅優惠規定」之函釋。(民國113年12月31日銀局(票)字第1130150856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地址:220233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
承辦人:姚彥如
電話:(02)89689765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銀局(票)字第11301508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內政部113年11月26日台內國字第1130813010號函有關以住宅成立信託,於信託存續期間作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使用,得否適用住宅法租稅優惠規定之函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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