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財政部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請協助宣導,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且憑單填發單位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
二、113年度所得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14年2月5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113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三)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或分離課稅憑單。
三、憑單所載的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13年度所得暫不列入適用免填發憑單範圍,憑單填發單位仍
應於114年2月17日前將憑單填發予前開所得人。
四、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相關參考資訊,請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說明專區查詢參閱。
五、為落實憑單電子化,憑單填發單位得以電子方式提供各式憑單予所得人,無需提供紙本憑單,快速又便捷。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