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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頒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4條條文。(民國113年12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2705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陳致元
電話:(02)2774-7479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27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4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旨揭法規業經本會於113年12月18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270號令修正發布。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宗聖先生)

副本:

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瑞斌先生)(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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