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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3年8月26日金管銀票字第1130272493號函,有關93年8月17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450號函、94年1月12日金管銀(四)字第0948010035號函,及94年2月1日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037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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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莊美欣
電話:(02)89689766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3027249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8月17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450號函、94年1月12日金管銀(四)字第0948010035號函,及94年2月1日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037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本:

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公告欄)

副本:

行政院法規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證券期貨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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