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訂定本公司『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作業要點』及修正『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第壹點及相關附表」公告乙份,請查照。
正本:
各證券商、各保管機構、各期貨商、各資訊公司、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央銀行(含附件)、財政部(含附件)、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