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送主管機關有關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指定2家以上保管機構之令、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款、第3款規定之令及第4條第2項規定之令各1則,請查照。
正本:
各保管機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