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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轉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之令、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款、第3款規定之令及第4條第2項規定之令。(民國113年8月26日臺證交字第1130016208號函)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11049臺北市信義路5段7號9樓
承辦人:張見地
電話:02-81013731
電子信箱:1138@twse.com.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1300162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轉送主管機關有關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指定2家以上保管機構之令、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款、第3款規定之令及第4條第2項規定之令各1則,請查照。

 

正本:

各保管機構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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