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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為提升消費爭議處理之效率與品質,請各金融服務業將相關事項納入所建立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函。(民國113年8月5日銀局(合)字第1130220584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地址:220233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
承辦人:洪安嫻
電話:(02)89689707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發文字號:銀局(合)字第11302205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為提升金融服務業對消費爭議處理之效率與品質,請轉知所屬會(社)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會為加強金融服務業對消費爭議處理之重視,並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施行,前於104年5月25日以金管法字第1040054727號函請各金融服務業應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並明定「消費爭議處理制度」應涵蓋之面向。
二、為提升消費爭議處理之效率與品質,請各金融服務業將下列事項納入所建立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以為精進:
(一)建立以風險為導向之申訴處理機制,並追溯申訴問題根源:對於消費爭議案件之處理,建立以風險為導向之升級陳報機制,並確認申訴態樣之根本原因,適時提出因應作為。
(二)強化處理消費爭議案件之分工及權責:指定專責部門或人員處理消費爭議案件,並提升督導層級至副總經理。
(三)精進申訴處理流程:明定受理爭議案件之回應方式,並提供金融消費者查詢爭議案件處理進度之管道,各金融機構可依其業務特性及規模精進提供方式,例如以專人、專線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魏啟林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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