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函轉有關近年來檢查發現金融機構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業務常見缺失態樣,須自行檢視有無上開類似情事,並強化內部作業之管理及內部稽核單位之查核,以確實改善乙案函。(民國113年7月15日檢局(銀)字第11306041261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4樓
承辦人:王潤銓
電話:02-89680355
傳真:02-89691383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檢局(銀)字第11306041261號
速别: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為督促金融機構落實保障預售屋購屋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為保護購買預售屋之消費者,本會近年來檢查發現金融機構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業務尚有待檢討改善,茲將常見缺失態樣摘述如下:
(一)價金信託專戶網頁之查詢
1、「預售屋價金信託查詢」官網之承購户繳款資訊,有個人查詢結果與銀行信託專戶或預售屋價金繳款明細表不符。
2、查詢網頁未將歷次買方所繳價金資訊留存,不利買方查詢核對繳款紀錄。
(二)對預售屋價金繳款明細之核對
1、對承購戶以刷卡方式繳交款項,有未將刷卡金額全數繳入信託專戶。
2、建商每月提供之預售屋價金繳款明細表,有承購戶累計存入金額與上月互為矛盾,或與信託專戶累計存入金额不一致。
3、信託專戶存(匯)款人與承購戶不同者,未發現差異並洽建商瞭解原因。
4、預售屋買方所繳價金(含訂金),未於收訖次一營業日交付信託,未及時通知建商並請說明原因。
(三)對第三人查核報告或會計師查核簽認報告之核對
1、有建商未定期提供第三人查核報告或會計師查核簽認報告。
2、查核報告未依規明確載明收取買方所繳價金是否有遲延交付信託之情事,且未洽委託人(建商)改善。
3、查核報告雖記載建商有延遲交付信託,未限期催告賣方補足金額。
4、查核報告記載無延遲交付信託,惟實有延遲情事。
5、查核報告內容與銀行所留資料不一致(如:存摺、建商提供之繳款明細資料),未能發現差異並洽委託人瞭解原因。
(四)信託專戶之管理與運用
1、未核對信託專户之款項是否為預售屋買方繳款,即先同意建商動用該等款項者。
2、未查證客户解約之真實性,即同意賣方申請返還解約户價金。
(五)其他事項
1、買賣契約未載明信託契約要求應記載事項。
2、辦理信託業務未覈實揭露並評估委託人(建商)之誠實信用情形。
二、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自行檢視有無上開類似情事,並強化內部作業之管理及內部稽核單位之查核,以確實改善。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 君)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



局長張子浩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