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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就本會「建構我國家族信託發展法制及稅制環境之相關研究」報告及建議事項乙案之復函。(113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11300500882號函)

財政部  函
 
地址:116055臺北市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聯絡人:何怡潔
電話:02-23228149
Email:dot_ycho@mail.mof.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13005008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函送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信託公會)「建構我國家族信託發展法制及稅制環境之相關研究」報告予本部參酌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管會111年3月31日金管銀票字第11002356502號書函及信託公會112年9月19日中託業字第1120001880號函辦理。
二、旨揭報告所提稅制建議,說明如下:
(一)明定信託期間約定至受益人死亡時止之他益信託應課徵贈與稅案件所涉信託期間認定此類案件經本部113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 11300500880號令釋(附影本),得以信託契約訂定時內政部公布之最近一年全體國人平均餘命認定。
(二)明定設有順位受益人之信託(即連續受益人信託)所涉遺產稅及贈與稅核課
信託關係中得否為連續受益人之安排,依法務部112年3月28日法律字第11203500120號函(諒達),須視個案具體內容而定,若信託約款所定方式,過於概括或因而導致信託存續期間形同不定期,恐有無效疑慮,且連續受益人之安排仍應有特留分、追加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適用。爰此,連續受益人信託所涉遺產稅及贈與稅核課允宜審慎,俟法制更臻明確,再適時配合研議。
(三)明定得以信託財產繳納受益人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得檢具受託人同意書洽稽徵機關申請以信託財產繳納(抵繳)受益人遺產稅,尚無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提供納稅保證;至是否須取得其他受益人同意,依法務部112年2月22日法律字第11203501870號函(附影本),須視個案信託契約條款而定,爰請受託人依信託法等相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辦理。

正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

副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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