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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釋有關信託業辦理「退休信託帳戶可攜性執行方案」,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第18條之1規定,辦理受託人變更徵免所得稅疑義。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3樓
聯絡人:顏秀娥
電話:02-2351-5299 分機209
電子郵件:trust_b@trust.org.tw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中託查字第113000110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信託業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第18條之1規定,辦理「退休信託帳戶可攜性執行方案」受託人變更徵免所得稅疑義,檢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釋如附件1,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民國113年6月7日財北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30004906號函(附件1)辦理。
二、本會前於111年8月24日就案關稅務適用疑義函請財政部釋示(如附件2),財政部於111年8月25日移請臺北國稅局查明實情,依法核辦逕復(如附件3),臺北國稅局爰函復如附件1。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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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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