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其附件七,請 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5月15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2155號函同意照辦。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就已合作網紅管理如有不符合旨揭修正條文規定者,應於3個月內即113年8月17日前補正。
三、本案修正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