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外幣計價金融資產擔保債券(Covered Bonds)屬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3條第1款之國際債券,並配合修正相關書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13年2月15日證期發字第1130330270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債券之發行條件,如係以固定利率或正浮動利率方式計息,且未涉股權轉換或嵌入衍生性商品,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5865號令規範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者,應依前開令及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配合旨揭業務開放,修正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所檢附之「律師檢核意見表」如附件。
四、本函之內容已同步張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各櫃檯買賣證券承銷商、各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