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附本公會修正後「境外基金銷售通路自行評量範本」(信託業版),自即日起適用。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 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13年1月19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65887號函辦理(如附件一)。
二、金管會111年12月28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151465號令、111年12月28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1514655號函、112年12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號令、112年12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5號函發布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其中包含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爰修正本公會境外基金銷售通路自行評量範本項目一,並檢附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二)及修正後評量範本(如附件三)。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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