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其附件六,請 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月15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64127號函同意備查。
二、依前揭主管機關來函說明,由於現行使用收益平準金配息之ETF已有載明類似資訊(例如已於信託契約載明收益平準金之定義,且公開說明書之收益分配章節已釋例說明納入平準金之收益分配計算方式等),請投信公司於網站收益平準金專區揭露相關資訊,並就所揭露資訊負責。但針對淨值組成項目則應有一致之表達方式,以避免投資人混淆(例如參考附件六淨值組成項目範本,統一以「基本面額」、「收益平準金」及「資本損益平準金」等項目揭示之。
三、有關旨揭行為規範第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款,不得揭示年化配息率部分,主管機關同意給予六個月實施緩衝期,故至113年7月16日前須符合相關規定。
四、本案修正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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