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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修正該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二、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第二條及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相關登記表,自即日起實施。(民國113年1月9日臺證交字第11200247961號函)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11049臺北市信義路5段7號10樓
承辦人:曾小姐
電話:02-8101-3575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120024796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二、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第二條及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相關登記表」公告乙份,請查照。

 

正本:

各證券商、各期貨商、各保管機構、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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