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4條授權核准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於私募股權基金及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相關規範發布令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旨揭法令業經本會於112年12月29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875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宗聖先生)
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