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自民國111年起,請各會員單位按季填報「預先簽訂信託契約業務量」及「員工福利信託業務」統計之申報。(民國110年12月30日中託訓字第1100002646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3樓
聯絡人:黃女容
電話:02-2351-5299 分機229
電子郵件:trust_b@trust.org.tw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中託訓字第110000264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自民國111年起,請 貴單位按季填報「預先簽訂信託契約業務量」及「員工福利信託業務」統計之申報,請查照。

說明:

一、本會前於民國110年9月15日以中託訓字第1100001817號函知 貴單位有關旨揭申報之格式,諒達。
二、為配合金管會自109年9月1日實施之信託2.0推動計畫,將「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及「員工福利信託業務」列為評鑑項目,本會申報系統已建置完成,請 貴單位自民國111年起,透過本會業務統計系統按季填報相關資料,首次申報係於111年1月15日前,填報110年度年底之相關資料。
三、請 貴單位將金錢之信託與有價證券之信託中,性質屬員工福利之信託合計後填報於「員工福利信託業務」項目。

正本: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副本: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