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及達一定等級以上相關規定。(民國112年12月20日金管銀票字第11202741783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202741783號
 

 

一、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及第四十四條所稱「信用評等機構」如下:
(一)S&P Global Ratings。
(二)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
(三)Fitch Ratings Ltd.。
(四)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五)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一定等級以上」,指信託業之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S&P Global Ratings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 3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級以上。
三、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八條第四款所稱「一定評等等級以上」及「一定等級以上」,指商業票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目所稱本票或匯票)之保證銀行、承兌銀行、發行人或該商業票據之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S&P Global Ratings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級以上。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級以上。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台財融(四)字第O九二四OOO七七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黃天牧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