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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33條第1項規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民國112年12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E號函)(其中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B號公告,經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7號函停止適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蘇郁如
電話:02-8773-5100分機7422
傳真:02-8773-415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E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告掃描檔、附件PDF檔
 

主旨:

檢送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33條第1項規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之公告2份,請查照。

說明:

旨揭公告業經本會於112年12月14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B號、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C號公告發布。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宗聖先生)

副本:

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丙輝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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