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33條第1項規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之公告2份,請查照。
旨揭公告業經本會於112年12月14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B號、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C號公告發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宗聖先生)
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丙輝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