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第4條、第7條及第8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其申請書件,暨相關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一、依據本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第二十一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七條、「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四十條、「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為結構型債券之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2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148214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企業邁向淨零碳排及永續轉型,並擴大我國永續發展債券商品範疇,本中心爰建立永續發展轉(交)換公司債櫃檯買賣制度,並配合修正旨揭規章及相關書件。
三、發行人應自實施日起,依旨揭修訂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及債券櫃檯買賣。
四、另配合資訊系統建置時程,本中心將另行公告開始受理永續發展轉(交)換公司債櫃檯買賣申請之日期。
五、本函之內容已同步張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各櫃檯買賣證券承銷商、各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中心各部室(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