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基金銷售機構於113年3月底前依說明二向本公會申報112年度自行評量報告,俾利彙報主管機關,請 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2月27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44066號令第二點、108年12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34983號函、110年11月4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646271號函辦理。
二、自行評量報告採網路方式進行申報,以工商憑證或固定IP位址方式辦理,相關申報作業方式如下:
(一)申報單位: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請以本公會網站/統計資料/申請申報案件查詢 /境內、外基金銷售機構查詢之公告資訊為基準。
(二)申請帳號密碼:
1、首次辦理自評申報之新銷售機構,請以電子郵件向本公會聯絡人索取,若未使用工商憑證者,另請註明固定IP位址。
2、已辦理過自評申報之銷售機構,請用原帳號。
(三)申報網址:本公會網站https://www.sitca.org.tw 之會員專區(不支援IE瀏覽器請使用Chrome登入)
(四)申報時間:
1、第一階段: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
2、第二階段:於3月底申報結束後,就所報【Dis0107申報量化評估-基金銷售多元性:以基金類型區分】之(不含MMF)基金贖回週轉率高於整體市場週轉率者,另以電郵通知填報原因。
(五)填報方式:請詳參112年度基金銷售業務自行評量報告填表說明及網路申報操作說明(附件一、二)。
(六)聯絡人:業務組吳梓賢先生,2581-7288#204,電子郵件信箱 edward@sitca.org.tw。
三、本案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惠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