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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解釋令」(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8871號令)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8872號令)。(民國112年12月7日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8874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胡琳
電話:(02)89689657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88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本會於中華民國112 年12 月7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8871號令及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8872號令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解釋令」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各1份,請查照轉知。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宗聖先生)、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保險局、證券期貨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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