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中華民國112 年12 月7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8871號令及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8872號令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解釋令」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各1份,請查照轉知。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宗聖先生)、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保險局、證券期貨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