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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期貨商受理綜合帳戶從事國內期貨交易,得以電子申報方式向期交所申報綜合帳戶開戶相關文件,並自112年12月1日起實施。(民國112年11月22日台期交字第1120202312號函)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100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4樓
聯絡人:黃小姐
聯絡電話:(02)2369-5678 分機:3279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期交字第112020231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

期貨商受理綜合帳戶從事國內期貨交易,得以電子申報方式向本公司申報綜合帳戶開戶相關文件,自112年12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46條之1規定辦理。
二、為符合國際ESG浪潮下減碳減紙作業目標、簡化外資於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後之相關申報流程及降低期貨商紙本申報所需作業時程及寄送成本,期貨商得透過本公司期貨商管理系統向本公司申報業務規則第46條之1規定,期貨商受理綜合帳戶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於完成開戶手續後3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申報之相關文件。
三、申報方式為由期貨商人員使用本公司期貨商管理系統「08外資作業/20期貨商申報綜合帳戶開戶作業/01期貨商受理綜合帳戶開戶申報」功能,填妥綜合帳戶基本資料並上傳相關文件電子檔送出後,再由期貨商主管於「08外資作業/20期貨商申報綜合帳戶開戶作業/02期貨商受理綜合帳戶開戶覆核」功能覆核送出,即完成申報作業。
四、期貨商於期貨商管理系統完成綜合帳戶開戶申報,並將綜合帳戶開戶相關文件留存備查者,無須另行函報本公司。

正本:

各期貨商、外資機構保管銀行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

 

總經理 周建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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