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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服務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指引」總說明及說明對照表函。(民國112年10月24日金管科字第112019629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吳蕾惠
電話:8968-0081
傳真:8969-1271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科字第11201962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金融服務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指引」總說明及說明對照表如附件,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附件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文件業公布於本會網站之金融科技專區(網址: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123&parentpath=0,7,478)。
二、「金融服務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指引」(以下稱本指引)為針對金融服務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時所訂定之共通性原則。鑒於金融科技變化快速,數位身分驗證技術持續精進,業者如擬發展新式數位金融服務應用場景或新式數位身分驗證方式,可依本指引規定及風險基礎原則導入,並於開辦前洽詢主管機關是否須申請業務試辦;又各業別現行已訂有數位身分驗證規範,則可參酌本指引原則,作為評估其規範內容之參考。
三、數位身分驗證是發展數位金融服務之基礎,鼓勵金融服務業研發創新技術及商業模式,提供民眾更便利與具效率的金融體驗,同時也提醒業者應以風險為基礎,維護民眾的權益。

正本:

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代表人蘇建榮先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魏啟林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宗聖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慧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松季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世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俊豪先生)、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國良先生)、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郭建中先生)、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代表人桂先農先生)、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代表人曾士元先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自心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丙輝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仲明先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宏謀先生)

副本:

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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