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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類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不含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各1份。(民國112年10月20日中信顧字第1120053810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10459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林亞蓁
聯絡電話:(02)2581-7288#203
傳真:(02)2581-7388
電子信箱:Janice.Lin@sitca.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1200538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本公會各類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不含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各1份,新增反稀釋費用機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0月13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54788號函辦理。
二、為利投資人瞭解、公平對待所有投資人暨給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適當之調整期,本案自11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並輔以相關配套措施如次:
(一)新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應依信託契約範本於信託契約中載明反稀釋費用機制;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若擬收取反稀釋費用,應先修訂信託契約後始得為之;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目前尚無訂定反稀釋費用機制需求者,未來若有修訂信託契約時,應併同增訂反稀釋費用機制。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若已訂定反稀釋費用機制,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反稀釋費用之啟動門檻、收取及調整方式等,並釋例說明,以利投資人瞭解。
(三)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落實執行反稀釋費用機制,另於相關費用收取前應先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資人。
三、另為保障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受益人權益,ETF申購交易費用及買回交易費用收取機制亦應將匯率波動損益納入考量,並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四、本次修正內容與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本: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萬寶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華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安睿宏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美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亞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鉅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廣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容海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先進全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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