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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釋有關預售屋買賣履約擔保「不動產開發信託」限制工程預付款之支用,是否包括賣方之「自有資金」或「建築融資」專戶款項。(民國112年7月28日台內地字第1120127298號函暨112年7月19日中託業字第1120001410號函)

內政部  函
 
地址:408205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聯絡人:林亞歆
聯絡電話:04-22502190
傳真:04-22502372
電子信箱:mtlin@land.moi.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2012729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關於預售屋買賣履約擔保「不動產開發信託」限制工程預付款之支用,是否包括賣方之「自有資金」或「建築融資」專戶款項1案,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據貴會112年7月19日中託業字第1120001410號函辦理。
二、按「工程預付款」,不得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擔保「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之「專款專用」範圍。其意為工程款項,不論係購買建築材料或施工費用等,均應按工程進度專款專用,不得於建案尚未實際開工前,以「工程預付款」方式預先支用,前經本部111年8月2日台內地字第1110038406號函及同年12月20日同字第1110276985號等函釋有案,以保障買方所繳價金,得以按工程進度控管,俾達到專款專用之目的。惟查建商之「自有資金」或「建築融資」款項,與「買方所繳價金」款項來源不同。考量實務上,建商為控管建築成本有簽約購料以鎖定興建成本之需求,而供料合約簽訂後,通常需事先支付工程預付款,以使建案得以順利完工交屋。是以,預售屋建案實際開工前,建商於不違反融資條件及信託目的之前提下,並切結預訂材料係用於該建案者,得以其「自有資金」或「建築融資」款項支付「工程預付款」。受託銀行並應將信託帳戶按「買方所繳價金」款項及「其他興建資金」(含「自有資金」、「建築融資」)款項區分專戶控管。
三、至貴會前揭112年7月19日號函說明三(四)建議事項,有關「工程預付款」請款作業之處理問題,涉及信託個案履約管理之執行細節,本部尊重貴會意見並請加強其後續工程進度及資金控管,俾預售屋建案得以順利完工交屋。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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