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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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證櫃管字第112006495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檢送本中心增訂「處理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暨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等七項規章,增訂規章總說明、逐條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相關書件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本中心作成之處置開始適用。
一、依據本中心「處理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第30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02條等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7月13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139856號函辦理。
二、為增加受處置者之救濟程序,爰增修相關申復制度如下:
(一)增訂有價證券發行人得就「終止櫃檯買賣之處置」、「併購或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經本中心未予同意」、「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案經本中心退件」及「違約金之處置」等4類處置提出申復。
(二)增訂證券商就提出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之處置,得提起申復。
(三)增訂申請股票上櫃案簽證會計師經本中心處置者,得提起申復。
(四)增訂受託機構申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上櫃同意函經本中心退回,及發行人申請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上櫃經本中心退件,得提起申復。
(五)增訂槓桿交易商及其受僱人員就本中心之處置得提出申復。
(六)增訂興櫃股票經發布處置後,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得提出申議。
(七)另為配合增訂「處理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爰將下列申復案件之申復期間起算時點併同調整由處置發函之次日起算:
1、分割受讓公司上櫃申請案之申復。
2、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之申復。
3、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之申復。
4、申請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案之申復。
5、申請股票第二上櫃案之申復。
三、受處置人依「處理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五條之二十七」、「就證券商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對申請股票上櫃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及「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向本中心提出申復,應填具附件申復書。
四、受處置人如為創櫃板公司,於向本中心提出申復前應詳閱附件「創櫃板公司提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
五、本增修案內容已同步張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各創櫃板公司、各櫃檯買賣證券商、各櫃檯買賣證券承銷商、各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各僅兼營債券業務金融機構、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律師聯合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博仲國際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上櫃監理部、上櫃審查部、交易部、新創發展部、債券部、券商輔導部、監視部(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