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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定型化契約範本(含該範本附件三受益人會議規則)」(下稱契約範本)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暨全條文(如附件1)、「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下稱應遵行事項)第二條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暨全條文。(民國112年7月6日金管銀票字第11201349071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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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黃伊莉
電話:02-2351-5299 分機223
電子郵件:trust_b@trust.org.tw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112000133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定型化契約範本(含該範本附件三受益人會議規則)」(下稱契約範本)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暨全條文(如附件1)、「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下稱應遵行事項)第二條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暨全條文(如附件2),請查照並依說明二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說明:

一、本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2年7月6日金管銀票字第11201349071號函復(如附件3)如次:
(一)契約範本依說明二(一)建議事項修正後同意照辦。
(二)應遵行事項修正同意照辦。
(三)請各會員單位依該契約範本據以修正現行契約,並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1條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3條規定,經最近一次受益人會議決議通過信託契約變更事宜。
二、本會業據以配合修正契約範本第29條第2項規定如附件1。

正本: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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