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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所訂定「拒絕商業行銷指引」。(民國112年7月12日銀局(合)字第1120219312號書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書函
 
地址:22023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承辦人:洪安嫻
電話:(02)89689708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銀局(合)字第112021931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定之「拒絕商業行銷指引」1份,請協助轉知宣導予所轄會員機構參考,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會112年6月27日金管法字第1120140846號書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112年6月13日發法字第1122001288號函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理代表人呂桔誠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魏啟林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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