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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送有關防制非法境外基金之辦理事項函。(民國112年7月3日金管銀外字第1120218572號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蕭伊婷
電話:(02)89689812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1202185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為防制非法境外基金,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鑑於近來有民眾因購買非法境外基金受害,為防制非法境外基金,本會已於112年6月8日發布新聞稿,就防制非法境外基金研提相關措施。
二、考量金融機構理財專員第一線接觸客戶,金融機構理財專員應加強向客戶宣導,提醒關懷客戶投資境外基金應透過合法之基金銷售機構,投資其他金融商品亦應慎選合法金融機構,勿投資未經核准之境外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以維護自身權益。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理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副本:

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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