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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關(構)應用戶籍謄本之建議做法。(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台內戶字第112024234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簡聖芬
電話:(02)89689630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2021473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

為落實戶籍謄本減量政策,以達簡政便民之效,檢送內政部函知機關(構)應用戶籍謄本之建議做法,請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依據內政部112年5月17日台內戶字第1120242345號函辦理,隨函檢附來文影像檔一份。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美祝女士)

 

副本:

內政部、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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