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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正「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規定」相關申請書之附表。(民國112年5月24日證櫃債字第11204002432號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5樓
承辦人:陳小姐
電話:02-2366-8042
傳真:02-2365-7861
電子信箱:ivanachen@tpex.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1120400243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本中心修正「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規定」相關申請書之附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規定」第5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5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1326號令暨112年5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13261號令辦理。
二、本函之內容已同步張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正本:

各櫃檯買賣證券承銷商、各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博仲國際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中心各部室(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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